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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 2019-12-31 15:26:31

来源: 大连晚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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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相关热点问答

  

 

  第九十九期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l2月1日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同时,同时废止。

  3.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1)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根据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责任编辑: da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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