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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行规定》出台 2021年2月7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21-02-24 17:09:48

来源: 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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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规范共有产权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办理共有产权住房贷款,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行规定》,从2021年2月7日起执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规范共有产权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办理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年以上)限制。

共有产权购房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人持有个人产权份额所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是指符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贷款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五条 中心所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与市政府委托的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就具体项目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合作协议》的签订程序、所需材料、有效时限、续签要求、审批流程及其他要求等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营机构为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应满足《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情形:

1.该共有产权住房没有设定其他抵押。

2.住房套数依据申请贷款时住房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第一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和后续购买增持产权份额时,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购房人办理商业贷款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计算首套房贷款额度时,购房人第一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第一次购买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购房人增持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每次增持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但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上浮1.1倍。三套房贷款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发生腾退、退回等情形,专营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专营机构应将退回相应购房款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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