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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 2019-12-25 11:07:22

来源: 大连日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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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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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点提示:

  一房两卖,

  谁应得到房屋所有权?

  张先生多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直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几年后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出售给秦女士,秦女士入住后随即办理了产权登记。张先生得知后,向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诉讼。庭审中,登记机构认为,张先生购买房屋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而秦女士登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且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异议登记申请或司法查封的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起诉。张先生购买的房屋为什么没有取得产权?损失应当向谁追偿?

  提示:

  一套房屋多个买房人,依法登记的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怎么办: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最终只能有一个买受人能够通过依法登记将债权转化为物权。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一房多卖”案例,张先生虽然买房在前,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备案,不具备排他性;秦女士虽然买房在后,但依法登记并实际占有房屋,合法取得物权。张先生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相关规定,向开发企业进行民事诉讼,追偿购房款,并要求赔偿其他相关损失。

  撰稿人:彭丽君

  ■风险点提示:

  汪先生和韩女士再婚后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一年后,汪先生因嗜赌成性被追债,便隐瞒再婚事实,利用几年前与前妻的离婚证书将房屋擅自单独出售。韩女士得知后,将汪先生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恢复原产权登记状态。

  提示:

  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怎么办:

  房屋虽然登记在汪先生名下,但却是他和第二任妻子再婚后共同投资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汪先生对房屋无完全的处分权,未经共有人同意单方出售房屋无疑是损害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韩女士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向汪先生追偿损失。汪先生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登记,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司法判决重新作出新的登记行为。

  撰稿人:彭丽君

  主办单位: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连市房地产档案馆)

  咨询电话:0411-83691066/83691099

责任编辑: da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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