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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发工资要避免这些误区

发布时间: 2018-09-19 09:15:24

来源: 地铁时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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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将适用新的政策。通知中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过渡期政策规定该如何理解?大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相关

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根据大连市税务局解读,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

如某单位考虑国庆节放假因素,将本应10月份发放的工资提前在9月底发放。据解读,因实际发放时间在10月1日前,依照税法规定,只能按照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再如某单位会计人员了解,今年10月1日后将实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给职工“节税”,将本应9月份发放的工资推迟到10月份发放,同时10月正常发放当月工资。据解读,由此造成该单位职工10月份取得两个月的工资,依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时,需要将职工取得的两笔工资合并,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计税,减少了扣除,增加了税负。

记者李一

责任编辑: hu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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