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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租房协议不被承认,租客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17-10-24 08:59:53

来源: 房产焦点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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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大学毕业后,刘某独自一人来到北京,找到一份还不错的工作,并通过中介找到了离单位较近,环境还不错的出租房屋。刘某与房东徐某口头约定,租期为一年,房租每月1200元,按季支付,每季度前5天之内交齐房款。徐某还承诺,若一年后刘某还想继续租住自己的房子,也没有问题。付完半年的房租后,刘某便搬入房内居住,但刘某住了还不到三个月,徐某忽然告诉刘某,因为房子另有他用,让刘某尽快搬走。刘某认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搬,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徐某更是限期刘某两天内必须搬走,否则自己就会换锁,并矢口否认二人之间还有租房合同。无奈之下,刘某只好搬出了房屋。后来,越想越生气的他来到司法所,询问房东徐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告诉刘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该条规定,刘某与房东徐某的租赁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由于刘某与徐某未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二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根据该条规定,徐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在要求收回房屋时,徐某应当给刘某一定的准备时间。在实践中,一般是有利于刘某能找到合适居住房屋的合理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因此,徐某限刘某两天内搬走显然是不合理的。

  工作人员还建议刘某,以后再租房时,最好与房东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把权利义务落实在纸面上,这样,万一发生纠纷,也有证据在手,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x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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